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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财保546号

东莞市荟浩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盛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荟浩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盛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黄才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财保546号

申请人:东莞市荟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坑广田村竹园新围商业街18栋。

法定代表人: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盛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大道东隅工业园73号四楼西401。

法定代表人:黄才升。

被

申请人:黄才升,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人东莞市荟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48242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盛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黄才升价值74824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锡恒

审判员  谭艳婷

审判员  王 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科龙袁善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