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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288号

顾尚国、王平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顾尚国;王平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顾尚国,男,1968年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王平先,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55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顾尚国申请执行王平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未购买有价证券、保险、无车辆。其位于放××镇××组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本清福

审判员 马关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