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455号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滕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健,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璧,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姚永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金,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被告姚永刚之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与被告白璧、姚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人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璧、姚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璧、姚永刚的起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璧、姚永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5元,由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从银
人民陪审员 郑 辉
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