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304民初455号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白璧、姚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白璧;姚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455号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滕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健,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璧,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姚永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金,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被告姚永刚之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与被告白璧、姚永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人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璧、姚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璧、姚永刚的起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璧、姚永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5元,由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从银

人民陪审员  郑 辉

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