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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2196号

程振乾与胡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振乾;胡培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2196号

原告:程振乾,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娟,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培龙,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程振乾与被告胡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振乾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振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振乾负担。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麻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