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2民初2196号
原告:程振乾,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娟,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培龙,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程振乾与被告胡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振乾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振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振乾负担。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麻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