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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4执1929号之一

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1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沙坂村高速公路办公大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655709-8。

法定代表人:蒋天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温泉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95307637E。

法定代表人:刘仙杰,经理。 申请执行人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缴纳一审诉讼费3024元,申请执行人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一审诉讼费3024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19)闽0304执19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2019年6月13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 2019年6月17日,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一审诉讼费3024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2019)闽0304执1929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兆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翁智伟

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