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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80号之二

邓新华诉罗宇新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新华;罗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新华。被执行人罗宇新。邓新华与罗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新华与被执行人罗宇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伟武

审 判 员 陈南飞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会文

书 记 员 李 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