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新华。被执行人罗宇新。邓新华与罗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新华与被执行人罗宇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伟武
审 判 员 陈南飞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会文
书 记 员 李 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