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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2810号

谢高远与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高远;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2810号

原告:谢高远,男,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奢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文平。

原告谢高远诉被告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高远因与被告大方县九龙天麻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高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高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高远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