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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执87号

于波、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波;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0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于波,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润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59115(1-1)

法定代表人:沈井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于波与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立案后我院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1日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2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5月31日对其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查询,2019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的保证金28200元予以扣留,申请执行人于波2019年4月23日将此保证金领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申请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于波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加利息271910元,被执行人部分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纪念

审判员  叶朝阳

审判员  刘长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