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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1664号之一

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化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化平;李瑶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1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元西路美林水郡**201。法定代表人周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开勇,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化平,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李瑶青,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化平、李瑶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开勇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化平、李瑶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3日、6月1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徐化平、李瑶青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徐化平、李瑶青无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徐化平、李瑶青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徐化平、李瑶青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懿林

审 判 员  饶兴武

审 判 员  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毛 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