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1231号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91年8月2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陕0802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缴纳处罚金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1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俊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宏 峰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