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6110号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28楼、37楼、3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8999780D。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被执行人:卢浩辉,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浩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浩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的信用卡本金77273元、利息3990.39元、分期手续费17383.39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4816.34元,以及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收取2208.18元、财产保全费983.26元,合共3191.4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诉讼费及利息等共106654.56元。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卢浩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浩辉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卢浩辉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大道北xx号地下x层停车场xx号车位(权利证号:xxxxxx4261)正由佛山市xx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向佛山市xx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卢浩辉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