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49年8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194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邢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31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甲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某甲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邢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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