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783号
申请人:陈应国,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2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八一西路****楼****。以下简称怡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应国与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人陈应国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应国与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1年10月27日陈应国与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确认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应国申请的事项请求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确定具体的给付内容及权力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应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