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1208号
原告:江西省龙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付义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细龙,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龙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龙邦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龙邦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龙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西省龙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红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