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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民初3157号

沈召怀与马新彦、邱红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召怀;马新彦;邱红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4民初3157号

原告:沈召怀,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庆安镇龙集村**,现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新彦,男,汉族,住,住江苏省睢宁县项不详。

被告:邱红侠(邱宏侠),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睢宁县/div>原告沈召怀与被告马新彦、邱红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沈召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召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沈召怀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