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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行审366号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吕瑞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吕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5行审366号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魏晓声,局长。被执行人吕瑞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吕瑞军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费某执罚字[2018]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吕瑞军于2018年5月违法占用盘车沟村集体土地240.72平方米建设房屋。土地规划用途为林地,不符合朱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吕瑞军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72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由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在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吕瑞军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秀礼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