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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执352号

东营海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东营海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9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海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629R。

法定代表人:周嘉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号:3716022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顾庆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东营海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2019年3月5日、3月26日、5月13日、6月12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及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任何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2019年3月6日本院委托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了现场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四路以南、205国道以东土地一处,名下有八次查封,无抵押。2019年5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出具了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到滨州市房产管理局、滨城区房产管理局、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滨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四路以南、205国道以东富贵园住宅小区1号楼住宅1-2402、1-2003、1-304、1-402、1-404、1-702、1-902、1-1502、1-1602、1-2302、1-1205、1-2301、1-2101、1-1001、1-1203、1-1503、1-2203、1-1903、1-703、1-603、1-2503及位于富贵园住宅小区1号楼储藏室29、28、95、23、108、09、37、36、06、22、87、107、52、01、33、86、30、92、79、94的房屋抵押、查封、预售等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涉案抵押房产所在的整个楼盘尚处于在建状态,无法交房,且所有房屋(包括本案抵押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多次,除六套房屋外,其余房屋均已被被执行人预售,且存在一房多卖情况,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正在监狱服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但因涉案抵押房产尚未竣工交房,且房屋权属状况存在争议,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海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