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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行审141号

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卓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卓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12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守堂,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山东矩量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海静,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被执行人临沂卓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大街西段上东国际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陈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学民,男,1985年12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卓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河东滨河东路与凤凰大街交汇东北角建设上东国际5#、6#楼(5#号楼建筑面积20935.89平方米,6#楼建筑面积11650.08平方米,工程造价22333606.9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作出临东综执行处字[2018]第ZS-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116680.34元(大写:壹佰壹拾壹万陆仟陆佰八十元叁角肆分)。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临东综执行处字[2018]第ZS-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临沂卓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建设工程造价的5%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116680.34元。大写:壹佰壹拾壹万陆仟陆佰八十元叁角肆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松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李自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妍

书记员姜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