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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执634号之一

高玉梅、平顶山市世隆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玉梅;平顶山市世隆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2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世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工行建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小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玉梅与平顶山市世隆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6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建党执行员  马文佳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帅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