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2806号
原告:周庆笃,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风全,总经理。
被告:周庆荣,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周庆笃与被告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周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庆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庆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克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