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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2806号

周庆笃与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周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庆笃;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周庆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2806号

原告:周庆笃,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风全,总经理。

被告:周庆荣,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周庆笃与被告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周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庆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庆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克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