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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初772号

赵金红与宋吉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金红;宋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772号

原告:赵金红,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上西滩村村民,现住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吉龙,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尕牧隆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赵金红与被告宋吉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赵金红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红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金红负担。

审判员 马海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