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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2231号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虎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231号

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虎玉,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虎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