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231号
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虎玉,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虎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