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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81执525号

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信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老虎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83256336。

法定代表人:周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信军,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381执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