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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财保530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星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财保530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袁星明,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星明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袁星明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朝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彭方群 代理

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