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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4321号

彭美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美良;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4321号 彭美良、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关于彭美良申请执行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