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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01民初372号

吕胜利诉李玉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1民初372号

原告:吕胜利,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刚,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玉巧,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胜利与被告李玉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胜利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胜利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577.5元,由原告吕胜利承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