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1民初372号
原告:吕胜利,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刚,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玉巧,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胜利与被告李玉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胜利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胜利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577.5元,由原告吕胜利承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