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5086号
原告: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第**金峰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9182220T。
法定代表人:傅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观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海瑜杨雅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