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53号原告海龙,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伟,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万锋,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海龙与被告赵伟、刘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龙与被告赵伟、刘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龙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伟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