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2453号

海龙与赵伟、刘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龙;赵伟;刘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53号原告海龙,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伟,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万锋,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海龙与被告赵伟、刘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龙与被告赵伟、刘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龙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伟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