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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执53号

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尹军;袁从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12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衍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军,男。

被执行人:袁从春,男。本院在执行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尹军、袁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1月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经到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陕西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咸阳市彬县炭店镇底纬村该公司院内的【彬国用(2013)第炭店-02】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其中80亩土地,查封该公司院内的钢结构生产车间一处(约3530.6平方米)及钢结构仓库两处(约13080平方米);因陕西瑞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系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该公司正处于破产重组阶段,故暂时无法处置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秀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