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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行审52号

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30行审52号申请人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陈丰,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桐柏县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申请人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陈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食药监食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米醋1件;2、没收违法所得6360元;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处80000元罚款,经营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米醋处5000元罚款,合并处罚共计85000元。罚没款共计9136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陈丰缴纳罚款10000元,10月10日向申请人处递交暂缓缴纳罚款申请,申请人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被申请人的缓交申请。2019年6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没收违法所得6360元;2、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1360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桐)食药监食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项目。

审 判 长  陈新奇

人民陪审员  吴金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明明

书记员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