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保538号
申请人:陈某1,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陈某2,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陈某3,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陈某4,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陈某5,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诉被告陈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陈长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37********)继承的陈金阶(陈长生之父)的拆迁征收款961440元,冻结被继承人陈长生在工商银行账户和社保卡(社保卡号62×××00)账户内的资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冻结本案继承纠纷所涉被继承人陈长生的前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陈长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37********)继承的陈金阶的拆迁征收款961440元。
二、冻结陈长生在工商银行账户和社保卡(社保卡号62×××00)账户内的资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钰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