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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保538号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等与陈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保538号

申请人:陈某1,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陈某2,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陈某3,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陈某4,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陈某5,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诉被告陈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陈长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37********)继承的陈金阶(陈长生之父)的拆迁征收款961440元,冻结被继承人陈长生在工商银行账户和社保卡(社保卡号62×××00)账户内的资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冻结本案继承纠纷所涉被继承人陈长生的前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陈长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37********)继承的陈金阶的拆迁征收款961440元。

二、冻结陈长生在工商银行账户和社保卡(社保卡号62×××00)账户内的资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钰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