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2050号之一
申请人:马志强,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
申请人:陈煜,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马志强与被申请人陈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煜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一年,现申请人马志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陈煜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志强的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煜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马志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召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梦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