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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执273号之一

郑州食为天食品有限公司、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食为天食品有限公司;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5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食为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楼附**。法定代表人杨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丁红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州食为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后经本院多次调查,被执行人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睢阳区人民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及本院另案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虞城信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万鼎广场产权证号分别为1400041491、Y149050、Y150168、Y138771、1600050970、1700053882、1400041709、1400041706、Y149048、Y150169的房产,但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约谈时,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永军

审判员  刁 建

审判员  韩继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寒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