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722号
原告:新余市新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74303A。
法定代表人:章友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蔚、黄女英,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余华,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新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胡余华(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新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余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新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婉婷
书记员游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