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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24财保177号之一

黄合洋、赵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黄合洋;赵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24财保177号之一

申请人:黄合洋,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

申请人:赵昭,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人黄合洋与被申请人赵昭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昭的车牌号为豫K×××**号机动车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昭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昭的车牌号为豫K×××**号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根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松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