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4475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初,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451647。
被告:黄某某,女,199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221395。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判员 杨军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