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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4475号

何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4475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初,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451647。

被告:黄某某,女,199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221395。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判员  杨军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