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保626号路旭:申请人路旭与被申请人江瑜林、王春玲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执保6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请求冻结江瑜林对甘肃省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工程管理公司、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132万元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关于申请人路旭与被申请人江瑜林、王春玲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宁0104执保6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