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7民初2235号原告韩本静,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告韩本县,男,汉族,30岁,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原告韩本静诉被告韩本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本静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本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本静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本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本静撤回对被告韩本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韩本静承担。
审判员 刘成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育涛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