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28执150号

夏淑波、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淑波;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8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夏淑波,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

被执行人: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开发区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7589067464。

法定代表人:焦立忠,经理。本院在执行夏淑波与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2019)冀0928执150号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景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赵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