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国军,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胡新防,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曾自长,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柳国军、胡新防与被执行人曾自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130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未予履行。2019年2月2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曾自长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445.94元,本院依法对该笔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自长名下拆迁款286470元。除此其名下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2019年2月28日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曾自长有房产,因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拆迁款286470元,且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曾自长名下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故本院未查封该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已于2019年6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2019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647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因故不能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供拆迁协议,暂无法提取其拆迁款,为防止本案久拖不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玉林
审判员 彭逸舟
审判员 黄燕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