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3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29150U。
法定代表人:孙忠富,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沿皓,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付定洋,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高琴,女,彝族,1988年9月16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系付定洋之妻。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定洋、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定洋、高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登记信息。2019年6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和解履行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付定洋、高琴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强制扣划高琴银行账户6000.00元,付定洋当场支付190.00元,共计6190.00元,用以支付案件受理费1090.00元,执行费1100.00元,剩余400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该4000.00元计入上述协议还款的40000.00元内);
二、剩余欠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由付定洋、高琴从2019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的时间较长,将超过本案的法定执行期限,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付定洋、高琴未按协议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份再次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523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代守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