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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2执460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江、马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江;马萍;张荃;马秀玲;马月稚;张继周;黄梅花;张继燕;马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0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马江,男,回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系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马萍,女,回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系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张荃,男,回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系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马秀玲,女,回族,1977年1月4日出生,系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马月稚,女,回族,1971年05月10日,系阜康市村民。

被执行人:张继周,男,回族,1973年6月26日,系阜康市村民,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黄梅花,女,回族,1974年2月4日出生,系阜康市村民,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继燕,女,回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系阜康市村民。

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79年2月9日出生,系阜康市村民。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江、马萍、张荃、马秀玲、张继燕、马军、张继周、黄梅花、马月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江、马萍、张荃、马秀玲、张继燕、马军、张继周、黄梅花、马月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江、马萍、张荃、马秀玲、张继燕、马军、张继周、黄梅花、马月稚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4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相逢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