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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2执31号

马跑、漯河市中越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跑;漯河市中越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马跑,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漯河市中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跑与被执行人漯河市中越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中越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漯河市中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6月17日通过“总对总”网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一共执行0元,下余有148980元。已穷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马跑于2019年6月1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