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795号原告深圳市翊迅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第六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2589A。法定代表人秦传明。委托代理人张魁,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四路**南昌科陆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PN0Q9L。法定代表人严维。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厂房用代码9144030019218101XB。法定代表人严维。
原告深圳市翊迅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翊迅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4元,保全费人民币2017元,均由原告深圳市翊迅达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何 满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