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方某,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42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