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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1694号之一

袁某、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袁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方某,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42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