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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7执226号

王传武、徐天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传武;徐天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武,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徐天星,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王传武与被执行人徐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鄂0117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传武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天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天星未按本院通知履行。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天星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明利绿水山庄翠堤春晓三期1栋2单元2层1室房产。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天星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天星长期在外,去向不明,银行无存款,其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徐天星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传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天星应继续履行(2018)鄂0117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业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新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