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30执06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刚,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住婺源县。 被执行人冯晓娟,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无业,住婺源县。 被执行人樊响,男,201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住婺源县。 被执行人樊冰晶,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无业,住婺源县。 被执行人樊仲秋,男,193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退休工人,住婺源县,已过世)。 申请执行人胡文刚与被执行人冯晓娟、樊响、樊冰晶、樊仲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向本案申请人胡文刚释明后,其表示自愿并书面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胡文刚可以在撤回案件执行申请后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1130执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