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刑更2567号罪犯左鸭娇,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鸭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指派干警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左鸭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左鸭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鸭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左鸭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鸭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丽萍
审 判 员 刘招银
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