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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陈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64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宜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3日分别向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有银行存款1941元,本院对其采取了划拨措施。于2019年6月10日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拥有位于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024282)和位于常宁市宜阳镇群英东路11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020632),本院已对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由于该被查封房产已被多起案件先后查封,且执行标的巨大,他案未作相关资产处置,本案不宜作该资产处置工作。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10日,本院分别向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及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2019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郑某某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没有提供,且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郑某某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卫成

审判员  白伟军

审判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