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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4执533号

陈冠与李计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冠;李计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0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陈冠,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李计广,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冠与被执行人李计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10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8130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贵

审判员  何永孝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