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0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陈冠,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李计广,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冠与被执行人李计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10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8130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贵
审判员 何永孝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